中关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联盟章程
2024-07-02 20:59:53
中国(中关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联盟本站编辑
关键词: 章程,中关村网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信息安全产业联盟,其英文名称为Zhongguancun Information Security Industry Alliance缩写为ZISIA。2015年1月名称变更为中关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其英文名称为Zhongguancun Cyberspace Affairs Industry Alliance缩写为ZCAIA。
第二条 联盟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等单位,联合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链上下游机构、企业、科研院所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联盟以应用为导向、以产业为主线、以技术为核心,通过联盟凝聚产业链上下游共享资源,整合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域的技术创新,探索和建立信息安全生态体系,促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域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中关村社团第二联合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园地锦路9号院9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组织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与成果转化;开展技术交流、培训与推广;提供技术检测与服务;制定行业标准;承接政府委派事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二)个人会员仅为普通会员,对联盟发展有重大特殊贡献的个人会员根据联盟发展需要,经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表决,进入联盟理事会,担任理事;
(三)普通会员单位指派单位代表参加联盟会员大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相关产业、相关业务和相关科研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入会需提交《单位入会申请书》,申请书须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联盟接口人、联系方式、近年主要经营业绩、科研成果等资料;个人入会申请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申请书须附申请人个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行业影响力的证件复印件、个人科研成果、一寸彩色近照等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审核工作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1年内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联盟经费使用原则和年度财务预算;
(九)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年度会费收取标准;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联盟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联盟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各项工作;
(五)决定与联盟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参与决定与联盟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助理事长做好政府、行业专家及合作伙伴沟通协调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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